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培训学习请假
教职工因参加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及其它各种培训学习(与教学无关除外),中途面授或参加考查须请假者,由本人写出申请,持培训学校面授、考查通知,到学校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培训学习请假期间发给本人100%工资,视为出勤,不影响当年的资金福利,没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作为旷工处理,脱产进修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休养,本人必须写出请假报告,持市级以上医院建议病休证明,两周内由学校审批,两周以上内中心学校审批,并在校备案。
2、教师病休,只发财政发放的部分工资。
3、如确系医院诊断为癌症、瘫痪(有医院证明),其工资待遇可作特殊对待。
4、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凡有借治病休养之名从事第二职业者,扣出所病休期间的全部工资,并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经教育不改者,申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三、产假
1、计划内生育,按国家规定的时间休息。
2、未采取避孕措施,而怀孕进行流产,请假一律按事假对待。
四、事假
1、婚假一周,实行晚婚者15天。
2、丧假3天,指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祖父母(必须是本人赡养的)。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路程假。
3、根据教育部门的工作性质,不设工龄假和探亲假,若符合条件的安排在寒暑假(但必须学校同意)。
4、婚丧假工资照发。
5、凡请假超假或不请假(旷工)除扣出工资,一年时间内超过15天(累积),报中心学校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6、除因上述原因按规定请假批假外,一般不准请假。教职工因有其它原因请假,要严格控制,每学期不得超过三天(假后要补课)。
五、所有请假要先办理好请假手续,经校长同意后,在教务处登记,并交请假条给值周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