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多问网学习频道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03-16 14:04:02   浏览次数:96326  栏目:学校管理
标签:学校管理制度,学校管理论文,学校管理案例分析,http://www.duowen123.com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xxxx市xxxx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教职工在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教职工在推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学校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学校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学校和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所称教职工包括:学校内所有在职的女性教职工。

本协议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教职工。

本协议中医疗单位系xxxx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及市级以上医疗单位。

 

第二章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次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条  对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女教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八条  对怀孕的女教职工,不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因身体健康状况造成的不能承担工作量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

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工作时间,学校不按病、事假和旷工处理。

第九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工作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无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三)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为出勤。

(四)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第十一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无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学校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十六条  每年两次对女教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教代会中

女职工代表比例与学校女职工比例相当。

   第十八条  为实施对学校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学校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十九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主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的效力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学校行政办公室。

甲方:                   乙方:

[1] [2]  下一页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相关热词搜索: tag: 学校管理,学校管理制度,学校管理论文,学校管理案例分析,教育管理 - 学校管理
上一篇: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相关文章
文章评论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大全 | 管理资料 | 驾照考试 | 教学资料 | 名言大全 | 软件下载
Copyright @ 多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学生评语_教案设计_小学语文试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