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多问网范文中心总结报告热点学习论医师的执业义务

论医师的执业义务

06-24 00:14:27   浏览次数:57226  栏目:热点学习
标签:学习理论热点面对面,课改热点学习心得,http://www.duowen123.com 论医师的执业义务,
【摘要】 民事义务的存在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前提。本文从侵权行为法的视角,结合法定义务是否来源于制定法的
情形.展开论述了医师制定法上的义务和注意义务及两者相应的判断标准,并以个案的评价作为结语。
【关键词】过错侵权;法定义务;医疗
【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9297(20xx)04—0257—04
on the doctor s legahy recognized duty.刚ra-f~.law school,wuhan university,430072.
【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someone’s legally recognized duty is a premise to his civil liability in a civil case.based on
the theory of torts,the author analysed the scope of a doctor’s legally recognized duty in his/her practice.also,the author
probed the standard of duty according to whether it is from statute or not.
【key words】negligent conduct;legally recognized duty;medical practice
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进展,许多的疑难病症得到
了有效治疗,人们对此也给予了厚望。但与此同时,医
疗事故纠纷的不断增多,却又使医疗陷入了尴尬。医疗
事故纠纷的最大焦点就是医疗方的诊疗中是否有过失
或违反注意义务的事实。①女口何设定有关医师的过失或
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呢?笔者对此作一探讨。

、医师执业义务的来源
在侵权行为法上,所谓义务就是一种法律所承认
并加以保护的,对他人承担的遵守特定行为标准的一
种债务(obligation)~。当原告的利益受到被告的行为损
害而诉诸法院,法官基于案件事实确信在特定的情况
下.存在法律所认可的.能够产生法定义务的具体情形
之一,被告要对某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时,则才
有可能得到保护。可以说,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
问题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就执业义务的范围而言,
可分为制定法上的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义务。
现代社会活动纷繁复杂,行为人一方面积极开拓,
参与社会竞争,促进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行为人在活
动中又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立法者基于公共利益的
考虑,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设定了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
最重要的义务,由此产生制定法上的义务。在过错侵权
责任领域,主要通过刑法、地方性规章(1ocal ordi—
nances)和管理规章(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等制定
法的颁布设定行为人的义务。③同时,仅仅依靠制定法
上的义务无法涵盖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与此相对应.
还存在着非制定法上的义务。在现代过错侵权责任法
中,人们将制定法以外的民事义务均称之为注意义务,
即行为人在民商事活动领域,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
知识、经验和技能,并达到理性人的行为标准,不应开
发、形成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有重大的不合理损害的危
险。‘ 日本侵权行为法上.结果回避义务的理论通过
判例和学说得到了广泛的发展。⑤而在英美侵权法上.
法官通过判例设立了行为人对他人所负有的谨慎义
务。就谨慎义务的判断.法官往往综合考察各种因素.
运用近邻性(proximity)、信赖(reliance)、可预见性
(foresight)和责任的承担(assumption&responsibility)
等方法进行法律上的推定。⑥
在医疗活动领域,医师方同样负有制定法上的义
[作者简介] 亚夫,男,(1978一),浙江省东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xx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te1:+86-13545113900 e-ma{1:yafu567@ya hoo.coiii.cn
① 【日】新美育文:《医师的过失》,夏芸译,载《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第192页。
② william l pl"os~r,law oft0rts,4th ed,west publishing co.,p324,转引 www.duowen123.com (www.duowen123.com)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
291页。
(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341页。
(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93页。
( 参见:于敏,《13本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126—130页。
⑥ see:edward j.kionka,tort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8页。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
308~320页。参见:国立波,《英美侵权法上产生谨慎义务的特殊关系研究》,载《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第172~176页。
· 258 ·
务和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二、制定法上医师的义务
现代医疗技术迅猛发展,各种新药品、新医疗器
械、新诊疗方法层出不穷,医疗活动的复杂性与日俱
增.医疗活动中患者越来越依赖于医师。同时,疾病谱
的复杂化.医学上“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疗过程的不确
定性.医疗活动风险也越来越大。医学科学在相当程度
上属于经验科学.其进步是经过反复的实验和多次的
失败才得到的。立法者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将已掌握
的具有确定性的医学经验加以总结.并上升为相应法
律规范. 由此成为医师制定法上义务的来源。比如
20xx年卫生部修订施行的《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
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
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
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等。目前,我国设定医师制定法上义务
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执业医
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
法》等行政法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
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卫生部或卫生部与相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医院工作人
员职责》、《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消毒管理
办法》等规章。
20xx年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该引用性规范富有
弹性,将不同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规范.甚至严格说来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到对
医方医疗活动的调整。就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言.通
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协(学)会制定的全国性或
仅仅地方性适用的各种规范、标准的总称。前者如《临
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后者比如
上海市卫生局和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编写的《上海市
临床疾病诊疗护理常规》等。上述规范都是经公布而众
所周知的,医师对其中的义务不可能不知且不应不知.
因此,医师对这些规范的违反即构成对制定法上的义
务的违反行为。
三、医师的注意义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4期)
就医师而言,由于其工作内容的高度专门性,我们
称之为专家。①医师作为专家,其至少应当具备基本的
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就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日本法
学家松仓丰治教授提出了“医疗水准说”,并逐步被日
本法学界认可。该学说认为应当以“一般临床医师应该
知道.且已确立的医学常识”作为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
基准。②j立当说明,医疗水准不等同于医学水平。医学水
平为学界水平.其核心是由学术界的公认而形成,而医
疗水准则为实践中普遍实施的技术水平。一项医疗方
法从最初的实践验证到学界的公认.再到医疗实践中
的普及推行.显然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能以医学水平
而应当以医疗水准作为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④同
时医疗水准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在医疗活动结束
后.即使医疗水准有了较大提高,也不能以现时的医疗
水准确定当时的医师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以医疗活
动时的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基准。实践中的医疗水准是
个相对不确定的概念。《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
活动中既有权利“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又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义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
或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笔者认为应
当以每年卫生部组织实施的医师资格考试中认可的医
师执业标准来认定。卫生部、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
科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定的诊疗标准、用药原则通常是
与医师执业标准相符的。
由于医疗活动的复杂性.不同场合中医疗环境的
差异性等因素.在采用上述医疗水准说的基准时.还必
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参考国内外判例和学说,结合
目前的实践.笔者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辅助因素分
述如下。
(一)医疗的专门性因素
随着医学技术日趋专门化.医院内的科室设置、医
师的执业领域更趋细分,诸如有肝胆外科、呼吸内科等
等专科医师。显然,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的注意义务
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当患者求诊时,医师应当使患者
接受相应专科医师的治疗。患者的病症不属于该医师
的专门业务范围时,除紧急因素等情况外,该医师负有
转医说明之注意义务。④由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
①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
② [日]新美育文,《医师的过失》,夏芸译,载《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第192页。
③ 参见:关淑芳,《论医疗过错的认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xx年第5期。
④ 关于医师注意义务的类型划分,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67~180页。参见:程啸,《医疗事故纠纷中的
医疗者义务》,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第395 399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l卷(第4期)
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183条第1项
则将“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从事诊疗护理”的情形认定
为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就专科医师来看,我国根据其
专业技术实践等因素实行职称考评制度。一般来说,拥
有相同职称的医护人员至少拥有一定标准的职务认知
能力。拥有不同职称的医师的注意义务基准并不等同。
就《医院工作制度》而言,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和住院医师的具体职责有所不同。譬如“施行手术中.
一般手术如阑尾摘除术、疝修补术等由主治医师或科
主任批准,由有一定经验的医师(士)担任手术者;重大
手术如食道手术、脊髓神经手术等,应经由科主任或院
长、业务副院长批准.由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担任术者
或负责指导手术。”因此.结合医师的职称,医疗业务的
专门性成为认定医师注意义务的一个因素。
(二)医疗的地域性因素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无论
是医师的执业环境还是执业水平,都有地区性差异。同
一地区中的综合性大医院和街道医院同样存在类似差
别。1980年,美国法院在small v.howord一案中确立
了“社区性”或“所在地”的规定(community or locality
nile)。法院认为:“众所周知,在一个小小的村庄里的医
生通常并不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外科医师.虽然他可能
具有其执业所要求的各方面的理论知识.但是.一般说
来,他很少能够像公共医疗机构和大城市的外科医生
那样有观察和实践的机会⋯ ⋯我们认为他有义务拥有
那些仅具有普通技能和能力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所拥有
的技能,这些普通医师和外科医生在与被告属于同一
类性质的地方执业,他们没有取得更多医疗经验的机
会,他们仅具有普通的技能。他们没有义务拥有那些大
城市执业的著名外科医生所拥有的技能。” 因此,判断
医师的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地域性的差别。依据科室
设置、医务人员、设备配置等情况,医疗机构从基层的
村卫生室到三级甲等优质医院进行不同资质的分级.
并根据机构资质核定不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笔者
认为,医院的资质既是医疗执业环境的差别,同时也反
映本文所说的医疗地域性差异。
另外,不少医院制定了针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
医疗、护理等活动时应遵循的各项规范.其内容往往分
科设定,比较具体。这些规范的性质类似于服务经营者
制定的企业标准。一般来说,这些规范实际上是诊疗护
理常规的细化,也是本机构执业水平的侧面反映。在其
· 259 ·
规定的标准高于诊疗护理常规时,笔者认为应将其作
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的因素。
(三)医疗上的紧急性因素
在认定医师的注意义务时,还应考虑医疗的紧急
性因素。《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
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所谓的紧急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时间上的紧急
性;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③时间上的紧急性通常发生
于急症患者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事项上的紧急性的
情形通常出现在患者染有重大疾病.而医师对治疗措
施的选择关系重大且存在相当的困难.需要医师做出
紧急性的决断时。紧急情形下.医师对患者的病情及病
状无法作详细、周全的观察、诊断,故难以要求医师与
平常时的注意力等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
1项:“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作为医师的除外责任情形,从
法规意图上反映了医疗的紧急性因素对医师注意义务
的缓和
四、结语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仅负有制定法上的义务,同
时负有来源于非制定法的义务.即注意义务,达到理性
人(reasonable pe~on)的行为标准。制定法上的义务着
眼于医疗行为各个环节中各种条件下的共性.明确而
具体,可以据此衡量、判断医师的医疗行为,较好地实
现了法的评价作用。作为专家,医师亦负有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基准即医疗实践中的医疗水准,是一个不
断提升的过程。与制定法上的义务比较,医师的注意义
务更为动态。同时,缘于不同医疗环境之间的差异性,
医师的注意义务还受到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
急性等因素的作用,由此构成对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
在执业活动中.医师需器官移植被称为“21世纪医学
之巅”。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又进入了一个
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我国器官移植自20世纪50年代
末开始起步以来,已获得了较好的临床医疗效果.在肝
移植、肾移植等领域也已迈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
与此同时.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社会
问题与法律问题,急需法律予以规范。然而.令人遗憾
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却还没有在器官要有对医疗行为
的预期。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看,医师注意义务的客观
化是法的可预测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就个案评价而言,
因为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不同的考量因素对形成医师
① 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第45页。
( 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75页。
③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87页。
· 260 ·
注意义务的强度(weight,分量)并不相同。某一个考量
因素甚至会在具体的个案运用中起主导作用,决定着
医师注意义务的程度。譬如笔者在前文论及医疗行为
的地域性因素时所引用的small v.howord一案。同时,
在该案中其他的考量因素并不失去效力,以医疗水准
为基础,医疗行为的专门性等因素,仍然作用于医师的
注意义务。因此,从个案来看,医师注意义务的程度是
以医疗行为时的医疗水准为基准,同时受到多种考量
因素的制约,与具体的医疗环境、执业水平密切相关,
各种考量因素之间仅仅是强度关系的不同。
参考文献
[1] [日]新美育文.医师的过失[a1.见:夏芸译,侵权法评论(第1辑)
[m1.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192
『2]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i.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1卷(第4期)
20xx.29l-34l
[3] 于敏.日本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6~130
[4] jk edward.torts[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9~98
[5]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167~187
[6] 程啸.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疗者义务[a1.见:王利明主编.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研究[mi.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395~399
[7] 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mi.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xx.45
[8] 肖国忠.论医师的专家责任[j1.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l1(3):183-
189
[9] 汤建华,谢青松.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1.法律与医
学杂志,20xx,l1(3):206~209
[1o] 宋晓亭.论行医权[j1.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1 o(4):207-210
(收稿:20xx—04—05;修回:20xx—08—23),论医师的执业义务
相关热词搜索: tag: 热点学习,学习理论热点面对面,课改热点学习心得,总结报告 - 热点学习
上一篇:酒后驾车道路交通事故流行病学研究
《论医师的执业义务》相关文章
文章评论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大全 | 管理资料 | 驾照考试 | 教学资料 | 名言大全 | 软件下载
Copyright @ 多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学生评语_教案设计_小学语文试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