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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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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问题研究
——从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比较的角度
【摘要】与我们通常的认识不同,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患者获赔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残
疾赔偿金在金额上互有高低。就残疾生活补助费项目而言。现行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规定既与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
度不相吻合。又背离了立法

目的。亦无法实现对患者的妥善保护,必须加以修订。
【关键词】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4—0244—04
study on life allowance of disability compensation in medical m alpractice- compared to the conlluon personal in—
jury compensation system.wang xiao-yan,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226019
【abstract】the statistical data shows that the amount of the disability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on handling medical malpractice is higher or lower than it with the comm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the
article demonstrates that the disab ility compensation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fonnulated by the regulations is deviated
from the legislative aims.inconsistent th the current comm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and can’t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patients.so the regulations must be amended immediately.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life allowance of disability compensation,comm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
tion,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参照《条例》,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
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定。司法解释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条例》确定的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尤其是残疾生活补助费项目,
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有着极大的区别。《条例》实施
已近5年.我们有条件从与一般人损赔偿比较的角
度更实务地讨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
助费问题

、《条例》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残疾赔
偿的不同规定
受害人因为医疗事故或因为一般人身损害而导
致残疾.导致了某种利益的丧失,可能是预期可得收
入的丧失.而对尚无收入的受害人残疾后因劳动能
力受到减损也致使未来收益的可能性及金额降低,
因此应进行弥补,[1]《条例》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
度对此都做出了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
通则》及最高法院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侵权
人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条例》一脉相承地
称此逸失利益项目为“残疾生活补助费”.而20xx月
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人损赔偿司解》)进一步突出了人身损害侵权“赔
偿”特性,将该项目规定为“残疾赔偿金”,对《民法通
则》的规定进行了赔偿标准、考虑参数的明确,是目
前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的具体依据。
《条例》第50条第5项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
残 www.duowen123.com (www.duowen123.com)疾生活补助费及《人损赔偿司解》第25条对一般
人身损害中的残疾赔偿金规定比较表1。
可以看出,《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
极力在保障患者的权利与考虑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之
间寻找平衡。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4卷(第4期)
表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身损害中的残疾赔偿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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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最长赔偿年限 考虑因素 计算公式
一般人身损害中的残疾
赔偿金(a)
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
人均纯收入(农村)
生医 活专补 助费(偿b1 中的残疾年平均生活费。
<60岁,2o年;
6o一75岁,(20一n)年 伤残等级;
(n为比6o岁增加的年龄); 侵权人责任程度
i>75岁.5年
<60岁.3o年: 医疗事故等级 ;
6o~7o岁,15年; 侵权人责任程度;
a=人均年收入×2o年
×伤残赔偿比例
×侵权责任比例
b=人均年生活费×3o年
×伤残赔偿比例
i>70岁,5年 事故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间关系x侵权责任比例@
注:a=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b=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1.赔偿标准较低。《条例》以平均生活费为标准,
赔偿的是残疾“生活补助”费,即认为患者因医疗事
故致残后,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必导致其生活来源
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其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
够恢复。
2.赔偿年限较长。考虑到上述赔偿标准较低,不
能救济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条例》规定了最长3o年
的赔偿年限。这与因触电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
他一般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相比,赔偿年限是
最长的。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的定量
比较
《条例》自20xx年9月1日实施后就引起了广
泛的讨论,其中《条例》与《民法通则》的究竟孰优适
用争议犹盛。④ 因为,通常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的,适用《条例》的规定,其判决赔偿金额较低;不构
成‘医疗事故’的,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其判决的赔偿金反而更
高”。[31然而实际情况是否果真如此?
以20xx年在天津发生的一起医疗事故为例,该
事故等级:一级乙等(对应患者一级伤残),医院承担
全责,则按《民法通则》及《人损赔偿司解》规定计算的
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和按《条例》计算的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分别见表2。⑤
所以以天津为例,在于通过对全国各省市的相
关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这一地区的数据较典型地
反映了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a)与医疗事故损害
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b)之间的如下特征: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并不一
定低于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有时甚至还要高出
相当比例(对60岁以下的天津城镇居民来说,前者
比后者高lo.8%)。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一
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农村居民中
(对6o岁以下的天津农村居民来说.前者比后者低
27.7%),统计显示,20xx年河南、山西、河北、山东、
① 目前各种统计公报中与之相对应的数据被称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参见国家统
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oo5/indexch.htm
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比例按伤残等级一至十
级分别赔偿10o%一1o%。
③ 侵权责任比例按侵权人是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分别赔偿100%、70%左右、50%、30%左右、10%左
右。
④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深入至对上位法与下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等概念的甄别。
⑤ 其中14283、7942、10548、3829分别为2o06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246 ·
天津五个省市60岁以下农村居民在同样的伤残情
况下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小于依一般人损计算的
赔偿数额。[41
3.对于老年人,无论哪一年、哪一省区、城镇还
是农村居民,存在着以下同样的结论:(1)70岁以上
的居民,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fa)总是高于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fb),因为人均收入总
是高于人均消费支出;60岁~65岁的居民(n≤5
时),同样如此,也是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为高;
(2)对于超过65岁不满70岁的居民,情况较为复
杂。当人均消费支出接近于人均收入且当受害者接
近70岁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b)与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a)差距最大,前者要比
后者多出平均生活费的近5倍。
三、“残疾生活补助费”规定的现实困境
以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残疾生活补助费”
的规定面临着如下三大困境:
(一)与立法目的的偏差
除前述以“平均生活费”这一较低标准赔偿残疾
“生活补助”费外。从设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和赔偿标
准也可以看出,《条例》制定之时较明显地考虑了医
疗行为的特殊性,具有对医疗事故实施限额赔偿的
意图。首先,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条例》未有医疗机
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完全忽略了受害者家
庭因患者死亡导致的其未来生存年限收入的损失,
而这一赔偿项目是一般人身损害致死,受害人近亲
属获赔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次,就误工损失而
言,《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误工赔偿不得超过事
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而并不如
《人损赔偿司解》规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
三,《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而非如《人损赔偿司解》规定以消费性支出为赔偿
标准,且未成年人只抚养到16周岁而非18岁。类似
的规定还有很多,正如《条例》出台后,人们普遍评
价,其较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大进步,但
仍带有较明显的对医疗行业、医疗行为的保护性倾
向。[51
然而,从前面稍显繁复的计算明显可以看出:虽
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
准较低,但由于增加了计算年限,从最后金额上看,
在考虑相同因素时,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互有高
低,甚至很多情况下较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要
高,无法实现现阶段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业的倾斜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4期)
保护。因此就《条例》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风险性、不
致对医疗机构以过高赔偿义务的立法目的而言。适
用《条例》中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很多情况下是与
此初衷在背道而驰了。
(二)与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冲突
在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已经统一采用
“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的情况下,因医疗
事故致害的赔偿标准仍采用《条例》规定的“平均生
活费”标准已属不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是民
事法律关系,受到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无疑
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问作为规范卫生行政管
理活动领域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民事赔偿的
项目和标准,实有僭越之嫌。
当然,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就司法解释中“参
照”适用《条例》的表述,也有认为,这恰恰赋予了人
民法院在比较不同赔偿规定后对法律适用的选择
权。甚至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第21条
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条例》的
规定,但如果参照《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
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应该说,在那些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损残
疾赔偿金偏差过大的情形下,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
从公平的角度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然而。这种人民法院基于自然公平理念采取的
衡平之举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
救济效果的平等性之间的冲突。若各地都统一适用
《条例》,则受害患者得到的赔偿不一样— — 可能农
村患者所获的赔偿较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
而城镇居民患者所获的赔偿较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标准高,两者不统一,若都统一适用《人损赔偿司
解》,情形亦是如此;而若各地都统一采取较高的赔
偿方案来进行赔偿,则同一地区的农村与城镇居民
之间及不同地区的居民之间势必可能出现法律适用
上的不统一。
因此,《条例》对目前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
制度实在是一个尴尬的存在。它甚至使得一些补救
措施也面临难以避免的困境。
(三)在妥善保护患者利益方面的缺陷
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
助费从最后金额上看,在相同情况下与一般人损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4卷(第4期)
疾赔偿金互有高低。因此也许不能如此建议:为了更
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在医疗事故中应适用一般人
损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同样,对医疗事故致残适用
《条例》中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也不能妥善保护
最普遍患者的利益。
对于6o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残疾生活补助费普
遍高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在目前的司法解释及
司法实践更倾向于支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条
例》的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要将赔偿额向低一些
的人损赔偿标准靠拢是困难的。然而,残疾生活补助
费低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农村
居民或6o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中,作为医疗事故患方
中相对更加弱势的两类对象,若适用《条例》较之适
用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要少到27.7%,则显然与关
注弱者的立法价值取向背道而驰,也有违平等原则。
① 《条例》的规定对于最需求的人群并没能实现有效
的救济。
四、结论与建议
应该说,《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
规定反映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然而,一方面,作为
人身损害的一种。其赔偿规定尚游离于现有制度之
· 2 7 ·
外。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医疗事故损害
赔偿项目、赔偿项目标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等制
度相比。在实践中既不能妥善实现立法的本意,又不
能周全地保障患者权益,其实践价值也值得置疑。
因此,即使只考虑在残疾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
本文也赞成应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但针对有
关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法》的立法建议,【7j至少有一
点是必须谨慎注意的,即在司法实践中,《条例》确定
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在相同情
况下与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相比,不存在确定
的孰高孰低结论。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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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7~06:b1
【4】王晓燕.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损害赔偿金删.南京医科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6:129—133
【5】钱亚芳,王国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困境及处理对策删.中
国卫生事业管理,20xx,5:286~287
『6]祝铭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21
【7】丁艳玲.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xx.32
(收稿:20xx一o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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