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由市外调入泰安工作申报市级拔尖人才的,在市外获得的同级奖励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 将市级拔尖人才作为我市向国家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專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以及向山东省推荐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主要人选。
第二十七条 对培养使用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市级拔尖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市级拔尖人才荣誉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xxxx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