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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

03-16 14:05:05   浏览次数:66226  栏目: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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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参加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评委与被评审者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市级拔尖人才人选的推荐程序是:

1、公开标准条件。向社会宣传选拔市级拔尖人才的指导思想、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2、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单位推荐的人员组织遴选后,将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单位群众公示,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上报。

3、上级审核,征求意见。对上报人选,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市级学术团体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级拔尖人才的评审程序是:

1、初评。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查整理人选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2、组织考察。各专业评审组提交初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初评人选的政治表现、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和群众威信等进行全面考察。

 3、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考察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市级拔尖人才名单;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评审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4、审批公示。市委组织部对评审委员会拟定的市级拔尖人才名单审核同意后,报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市级拔尖人才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目标管理。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自己管理期间的工作奋斗目标和每年的年度计划,以及实现这些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认真填写《xxxx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表》,并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工作、思想、生活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业绩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每两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工作目标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发给全额津贴,对完成工作目标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视情况减发津贴。

第十七条  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适时举办拔尖人才理论培训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安排他们参加一至两次业务进修学习。

第十八条  联系制度。市^领`导、市委组织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人,通过多种形式建立与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九条  调整制度。市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工作性质发生变化的、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市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级拔尖人才管理的,取消其市级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档案制度。建立市级拔尖人才档案和高级人才信息库。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市级拔尖人才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

 

第五章           优化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拔尖人才在政治上关心、爱护。

1、发挥好拔尖人才的参政、议政作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知识界代表,优先从拔尖人才中遴选;大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2、培养选拔复合型拔尖人才担任^领`导职务。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复合型拔尖人才要大胆提拔重用。

 3、加强对拔尖人才的政治引导。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引导他们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树立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良好职业道德。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培养,符合标准的要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第二十二条  为市级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对市级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申报、优先审批。以市级拔尖人才为主承担的科研课题,在人员组成和经费使用方面,应尊重拔尖人才本人的意见。

2、对市级拔尖人才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风险投资及科技开发资金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3、根据工作需要,为市级拔尖人才提供良好的办公、试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工作用微机。因公、因病用车的,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安排。

 4、有关单位在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时,相关的课题要优先考虑拔尖人才。

第二十三条  合理使用拔尖人才,充分发挥其作用。

1、对市级拔尖人才的工作安排,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征求本人意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

2、发挥市级拔尖人才的群体作用,组织他们对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市级拔尖人才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对市级拔尖人才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1、建立市级拔尖人才专项经费。市财政按管理期内市级拔尖人才的实际人数拨付管理经费,每人每年4000元。其中,除每人每月发给津贴费200元以外,余额部分主要用于拔尖人才年度考核奖励,政治理论培训,参加学术技术交流,国情、省情、市情考察,健康查体等。

2、市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市里每年适当安排一定时间的学习考察或休息疗养、安排健康查体。

3、市级拔尖人才夫妻分居两地的,可根据本人要求将其配偶调到拔尖人才所在地,家属、子女待业、待岗的,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其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学习。

4、市级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担任^领`导职务,达到任职年龄改任非^领`导职务,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在单位要将其与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安排好其工作。

5、市级拔尖人才可凭拔尖人才证书在泰城办理免费乘坐公交车、步行上山、游览岱庙及各景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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