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实施。
2、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努力实现管理规范化、目标化。
3、^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体卫工作,坚持以德育为首,以育人为本的办学原则,合理安排全面工作,对全校人员进行德、勤、职、能的全面考核。
4、^领`导学校总务工作,为师生创设良好的教育、学习和生活环境,关心教师生活,为教师排忧解难,督促财会后勤人员管好校产、教具及各种财物,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条件。
5、组织教职工进行政治、业务和理论学习,积极吸收外地信息,逐步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和理论水平。
6、指导和帮助学校的团队工作,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注意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
7、管理学校人事工作,协调学校的对外关系,管好学校经费,审批学校财务开支,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1. 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学计划,结合任期目标,校长有权决定学校的全面工作。
2. 根据国家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有权调整学校的具体教学计划,开展各项教学改革活动。
3. 有权决定学校行政或教学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副校长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办学单位聘任,学校的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报主管单位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4. 在政策范围内,有权调整学校定员、调配、聘任教职工,确定教职工的任职岗位和工作量,决定各种岗位津贴和工作量补贴,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教职工。
5.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有权使用学校各项经费。
6. 有权拒绝学校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抽调、借用学校人员和占用学校校舍、土地、资金和物资,以及对学校摊派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