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工作纪律制度
1. 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上下课、上操、到会,按时参加集体活动,不得随意旷工、旷课、迟到、早退,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 请假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岗,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用其它方式提出请假报告。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婚丧假按学区规定办理。
3. 严谨治学,按时上好每节课,认真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认真做好考查工作。
4. 遵守法纪,遵守校规,严以律己,办事公正,不谋私利,发扬正气,抵制邪气。
5. 在校内不准聚众赌博,更不能酗酒闹事、吵架、打人等,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者扣除当日津贴工资外,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6. 在统考,统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7. 对不履行考场纪律,泄露考题,评卷舞弊者,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8.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9.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人凌驾于制度之上。坚决执行“有章可依、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的原则。
10. 凡是受过纪律处分者记入本人档案,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