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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出勤考核及奖惩实施细则

03-16 14:26:37   浏览次数:49326  栏目:校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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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运行机制的畅通,提高办事效率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需要,在总结学校实行全方位改革以来实施出勤考核及奖惩中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请假与批准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凡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未能在岗者,都应履行请假手续,有早晚自习辅导任务的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三分钟内到岗,上午第一节和下午第二节上课铃停止时,所有教师必须到岗工作,上午第四节课下课铃后和下午第三节课下课铃响后十五分钟方可离岗,教导后勤人员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30—11:45,下午第一节课上课铃响到下午第三节课下课铃响后十五分钟,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上课、开会、监考、升降旗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场。
      第三条  教学人员一天以内的病假,半天以内的事假,须填写请假单,由年级组长审批,并报教务处作好统计,请假人请假期间的工作由年级组长妥善安排。
      第四条 
      教学人员一天以上、二天以内的请假,要先填好请假单,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再由教务主任审批,并请教务处做好统计,请假人请假期间的工作由教务主任通知有关方面安排。
      第五条 
      教学人员二天以具、三天以内的请假,要先填好请假单,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再交教务主任签署意见,妥善安排请假期间工作后,交分管副校长审批,并交教务处做好统计。
      第六条  教辅后勤人员三天以内的请假,由相关处室主任审批,并报校办备案,请假人请假期间的工作由相关处室主任妥善安排。
      第七条 
      所有教职工三天以上请假,要先填好请假单,由年级组长、处室主任、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有关方面妥善安排请假人请假期间的工作后,再报校长审批,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校内会议请假由会议主持人批准,升旗请假由政教主任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假须持有关通知,先填好请假单,由年级组长、处室主任签署请假人请假期间工作的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并交校办备案。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者,归岗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补办请假手续,补办程序参照上述办理。
      十一条  病假三天以上者须凭区医院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书,丧假只对直系亲属而言。
      第三章  出勤记录与统计
      第十二条  出勤记录内容有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加班。
      第十三条 
      监考迟到三分钟的记迟到一次,监考迟到四至十分钟的记旷课一节,开会、上课迟到(早退)十分钟以内的记迟到(早退)一闪,十分钟以上记旷课一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岗的均记为旷工,升旗、降旗未到的记旷工一节,迟到(早退)的记迟到(早退)一次,其它工作时间迟到(早退)在十五分钟以内的记迟到(早退)一次,十五分钟以上据实记旷工节次,一天按八节计。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加班,属本职工工作且在上班期间能够完成的工作一律不能记作加班,确需加班的,应由相关主任和校长签发加班通知单,凭通知单加班。
      第十五条 
      全校教师的办公由年级组负责考勤,上课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值日教师班主任到岗由值周^领`导考勤,早晚自习教师辅导由值周^领`导考勤,教辅后勤人员由各处室主任考勤,升旗、降旗、开会由校办考勤,主管^领`导和值周^领`导要对出勤进行抽查,上课及自习辅导还要参考班务日志。
      第十六条 
      各考勤负责人须认真记录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各种请假要持已批准的请假单并作附件,手续不全者以旷工论处,迟到早退要注明时间长短,如不按规定记载、漏记或记录不准等,均以渎职论。
      第十七条 
      出勤记录的统计由校办指定专人负责,工会组织监督、统计工作一月进行一次,并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统计人员主要统计各岗位的考勤记录,各班班务日志有关教师的出勤记录及学校^领`导掌握的出勤情况,统计人员如发现各方面的记载有出入时,要及时向主管考勤的^领`导反映并查证落实。
      第四章  考勤结果的审定及奖惩兑现
      第十八条  考勤结果由考勤统计员提供,由校办负责人、工会主席共同审定。
      第十九条  考勤结果,一月一审定,一月一分布,一学期一终审。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凡上课、开会、升旗、降旗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月浮动工资5元,其它时间迟到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提醒,从第二次开始,每迟到一次扣发当月浮动工资2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旷工一节扣发当月浮动工资5元,旷课一节扣发当月浮动工资20元,并扣发相应课时的津贴。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人员事假第一天不扣浮动工资,第二起每天扣浮动工资5元,非教学人员每请事假一天扣浮动工资5元,从第四天起每天扣10元,请假期间扣除相应的津贴,一月内事假超过七天或跨月连续事假七天,不享受工作过程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病假从第二天起(男55岁,女50岁从第三天起)每天扣浮动工资3元,并扣除相应的津贴,一月内病假超过15天或跨月连续病假15天,不享受当月工作过程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公假按上班处理,函授学习记公假,但要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或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产假、婚假、丧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婚假、丧假要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和岗位津贴,超过的天数以事假计,产假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
      第二十六条  以上第18、19、20、21、22、23条所列内容,一人涉及多项者,每月的兑现按各条分别在浮动工资中扣除,直至扣完浮动工资为止。
      第二十七条  考勤结果年终要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八条  凡教务处安排的代课,据代课课时计发课时津贴,每月随浮动工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加班费一月一兑现,具体标准根据学校财力由行政办公会定。
      第三十条  考勤人员和统计人员失职,致使考勤结果失真,要视情节给予扣发工作过程质量奖的一半或全部的处罚,处罚一月一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行政,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教职工出勤考核及奖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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