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二十条学习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学习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的库存现金不得超限额,镇属学校各镇根据学校业务量大小提出备用金定额,由教育助理审批后拨付。学校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农村学校备用金限额为不超过一周的正常现金用量,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清帐。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清。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管理、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存货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财务人员以价格管理为主,设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每年暑期必须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帐务调整。做到帐实相符,并将盘点情况上报教育局。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和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根据阜政发[2004]39号《县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被撤销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第五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学校因基建、购置大型设备或偿还债务等原因需要举债的,都必须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先解缴学校行政经费户或专设的基本建设帐户。
第三十一条 各项应缴款项,如应交税金、应交上级管理费、应交社会保障费等要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不得缓缴、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县教育局每年末对各学校的负债进行一次考核,对没有产生新的债务,又按年初还款计划实施的学校校长和总帐会计给予表彰奖励。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帐外赤字的学校,校长和总帐会计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校长和总帐会计各承担违规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教育局对所属单位的负债要建立台帐,每半年与各单位核对一次。
第六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财务单列的学校,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的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农村中小学每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合理的支出^***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报帐员按程序报帐。
第三十五条 县直属各学校校长,镇教育干事每学期结束要与总帐会计核查一下本学期的各项收入情况,填报收费情况汇总表,上报教育局计财科一份。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在做好专户存储的同时,也要做到“管钱”与“管帐”分开,一般由报帐员兼事务会计,并成立相应的伙食管理小组,按月理财公布。不得截留学生伙食费,不得在学生伙食费中列支应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的各项经费。县局在审计行政经费收支时一并对伙食帐进行审计。
,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