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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办法》

06-24 10:43:20   浏览次数:63126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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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借款程序(差旅费和临时性借款):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

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程序为
 a.一万元以内:经办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查确认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总经理批准。
b.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查确认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董事长批准;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
4.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
第九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
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QQ:16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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