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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卫生管理办法

06-24 10:40:15   浏览次数:87226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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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整洁、有序、优美、舒适的街道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本着以群众性卫生整治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为主,适当社会化服务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乡辖区内必须遵守本办法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服从**乡人民政府的管理,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街道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二条 每个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条 环境卫生由乡政府委托街道办开展日常管理,并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共同执法,维持本办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对街道及公路沿线各门店、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门人员有偿管理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卫生由乡政府购买垃圾清运车,实行社会化服务,依法收费管理,指派专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维护街道的整洁、美观。  

第五条 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应向乡政府指定地点倾倒。  

(一) 所有门店个体户必须对生活垃圾装袋(桶)后由卫生清扫人员统一清运,禁止在道路边缘乱堆乱放。   

(二) 各单位要在机关院内设置垃圾仓,统一收集管理,由工作人员进行清运。  

(三) 各种临时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经营者自己负责袋装后送指定垃圾点。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与乡街道办积极协调,由街道办具体安排原料的堆放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等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街道办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街道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按县物价局批复标准收取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⑴单位每年240元,⑵街道居民住户每月5元,⑶街道居民门店户每月10元。卫生服务费由乡街道办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集会收费标准为:摊位占地 2米 以内每次收取2元, 4米 以内收取3元,以次类推。  

第九条 为了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人居环境和良好的经商环境,各门店经营者应自觉足额交纳卫生费,凡是拒交者将由县城管部门配合乡政府进行强制征收。  

第十条、街道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沿街户负责每日对院落四周卫生扫除,保持街道洁净,排水畅通,,不得随意损环,杜绝乱写、乱画、张贴广告等。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的,除批评教育外,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属《村规民约》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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