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多问网范文中心常用范文规章制度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06-24 10:31:58   浏览次数:11026  栏目:规章制度
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http://www.duowen123.com 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的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

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规范、统一、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安全保密;负责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文秘人员具体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和手段,努力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委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十四种。
第八条 政府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十三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和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 )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上报公文发文字号中不能出现“发”字。
(五)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
(六)横隔线 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公文主体部分的红色横线。党委机关一般为中间带有实心五角星的红色横线,政府机关一般为一条完整的红色横线。横隔线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方。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应置于主件之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名称,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附件与主件应一起装订。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将顺序号分别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和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右下方。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需要以机关领导人署名的,应写明职务。
(十二)成文日期 公文制成的时间。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电报署发出日期。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 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居成文日期中间偏上,以上不压正文、下略压成文日期为宜。用印要端正、清晰。
(十四)主题词 反映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位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根据公文 www.duowen123.com (www.duowen123.com)内容拟定,后加“△”。
(十五)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
(十六)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印制(翻印)份数组成。一般在文件末页下部,左侧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

底线下面依次标注“打印:□□□”、“校对:□□□”、“共印□□份”。
第十条 公文汉字从左至右横排,标题用二号小标宋,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公文用纸,党委机关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政府机关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安西县(□□□乡、镇)委(委员会)”、“中共安西县□□□部(局、委、办)委员会(党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向上级党委(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等。
(二)“安西县(□□□乡、镇)人民政府”、“安西县□□□局(委、办)”,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向上级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安西县(□□□乡、镇)委(委员会)文件”、“中共安西县□□□部(局、委、办)委员会(党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批转下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四)“安西(□□□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安西县□□□局(委、办)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传达贯彻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安排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五)“中共安西县委(办公室)”、“安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县委或政府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发布有关事项,转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的公文,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报告、请示工作等。
(六)“中共安西县□□□委员会()”,括号内标注文种,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等。
第十二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制发电报,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行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或通过办公自动化网络发送的公文,一般不予印发或印发少量文件供相关领导参阅或有关单位存档。
第十四条 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
第十五条 党政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征得上级机关领导同意,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主送、并报或抄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严禁在公文上直接标注“□□□领导阅”的字样,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不得以本机关办公室的名义上报。
(二)报县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县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县委”,抄送“县政府”;报县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报县委,主送单位应写“县政府”,抄送“县委”。主送“县委”,抄送“县政府”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负责办理;主送“县政府”,抄送“县委”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县委、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乡镇机关站所以及直属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正式行文。
(四)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联署机关对有关问题应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使用联合行文名义,也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减少不必要的联合行文。纯属县委或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
(五)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及其部门名义行文。
(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可退回原呈报单位,待改正后重报。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
第二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代起草文稿。
部门、单位代县委、政府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县委、政府授权或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县委、政府授权或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授意,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以县委、政府名义行文时,应先书面请示县委、政府同意。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材料,应附在文稿之后供领导人审阅签发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由本单位领导同志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纸张材料,书面修改和签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同志审签之前,应由党政机关办公室进行校核。党政机关办公室文秘人员(机要秘书)具体负责文稿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文稿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文稿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报请领导同志审定。
第二十六条 联合行文由联署机关各办公室进行校核。县委、政府联合行文,公文内容属县委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县委部门的,先由县委办公室校核并签注意见,转政府办公室会签后,依次呈报县委、政府领导审签,然后由县委办公室办理;公文内容属政府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先由政府办公室校核并签注意见,转县委办公室会签后,依次呈报政府、县委领导审签,然后由政府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由部门、单位起草的,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文件的起草和校核工作,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按县委部门和政府部门归口分别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以县委、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起草单位不得直接呈送县委、政府领导;未经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文稿,县委、政府领导将不予受理,由办公室退回有关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县委、政府领导同志审定的文稿,经校核如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领导同志复审。未经原审批领导同志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同志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经县委、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主要领导同志或主要领导同志委托的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公文内容,有的可请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有的可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条 联合行文,由其他联署机关的领导同志会签后,送主办机关领导同志签发。县委、政府联合行文,内容主要涉及党委职责范围的,由县委办公室组织会签;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室组织会签。
第三十一条 部门联合代县委、政府起草文稿或需要以县委、政府名义转(印)发文件时,须先由各有关部门会签。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加以说明并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领导同志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圈阅公文应注明圈阅时间。

第八章 公文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文的发布须经同级党政组织批准,除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政府授权可向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行文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各单位党组(党委)、部门发布指示性公文。凡越权发布的公文,受文单位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公文按一定的发布层次或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发布。县委、政府文件一般发至乡镇、部门;部门文件一般发至乡镇站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文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根据《保密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布各级党委、政府文件须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全文、摘要和消息稿。
第三十七条 县委或政府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印发;以县委、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印发的原则进行;部门代县委、政府起草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印发,并将发文情况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八条 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印制版记中的制发单位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办、谁制发的原则进行标注。由部门起草的,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印制版记中的制发单位按县委、政府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分别标注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制发单位为该文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文件处理的各个环节负全责。
第九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核发 由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负责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密级、格式、文字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 记录发文日期、公文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印发范围和公文印制份数等。发文登记须由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由机要秘书负责登记。
(三)印制
1、公文字体、字号使用应规范统一。公文版头根据字数多少选用合适的字号。
2、公文中的数字除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成语、缩略语、概数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汉字、汉字加圆括号、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成文日期,党委机关使用阿拉伯数字,政府机关使用汉字。
3、公文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或经县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复印点印制;涉密公文必须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负责印制,印制过程中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级公文必须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党政机关办公室打字(文印)人员负责对印刷废版、废页及不应归档的软盘等进行及时监销。
第四十条 发送和传递公文要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涉密公文,要使用《发文通知单》登记。《发文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随公文发出,一联留存备查。涉密公文要在封、包装袋上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
第四十一条 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送达,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渠道传递。机密级以上公文和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专门递送。传递绝密级公文实行2人护送制。
涉密公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机传输,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电传公文不得明电、密电混用。密码电报不得明传、翻印、复制,回复密码电报必须用密传。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密码电报时,须经本机关、单位领导同志批准,由本机关、单位机要室负责复印,并视同原电报管理。

第十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文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送、传阅、拟办、请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 接收公文履行签字手续。党政机关办公室收到公文时应逐件清点,以签字或盖章方式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紧急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公文中发现收文份数不符或其他问题,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登记 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收文日期、份数、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分发日期及办理情况等。
(三)分送 党政机关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或根据公文内容确定的范围组织分送。
1、上级机关的发文,凡标注印发级别的,按该印发级别规定的范围及时限要求分送;未标注印发级别的,根据收文内容及有关要求确定分送范围。
2、下级及其他相关机关的公文材料,经筛选分类后分送。凡需要办理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提出办理意见和分送范围;对于简报、参阅件,根据内容及机关领导分工,合理确定分送范围。
(四)传阅(批) 党政机关办公室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或授权,将公文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批)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传阅(批)范围和一定的程序进行。传阅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公文传阅、传批应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横传。
(五)拟办 党政机关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同志批示。
(六)请办 党政机关办公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报请机关主管领导同志批示或请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指明主办部门。
(七)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承办部门接到转办公文后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批办部门、批办领导报告。
公文办理过程中,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全权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批办机关销案;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批复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 党政机关办公室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或定期向交办部门或交办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阅读

第四十三条 阅读文件严格按照文件印发级别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供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省委、省政府发至县级的文件,供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阅读。必要时可传达到现职副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公开发布的中央、省级文件,由各级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群众传达学习;属于专业性或特殊性文件,按文件标明的范围阅读或传达;中央、省级印发的文件扩大阅读或传达范围的,按扩大后的阅读、传达范围执行。

第十二章 公文报送

第四十四条 乡镇、部门向县委、政府报送公文,统一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编号、登记后,按程序办理。除县委、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直接报送的公文外,乡镇、部门不得直接将文件报送县委、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部门向县委、政府报送各类简报,应向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申请备案,凡未批准备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送的各类信息不在此列)。
第四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对乡镇、部门不规范的行文,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报送。
报送公文应严格掌握“党政分开”的原则。向县委报送公文,应以党组织的名义上报;向政府报送公文,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上报。属于党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报告、请示县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报告、请示政府,严禁党政不分,贻误工作。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严禁多头请示。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部门主报、抄报县委、政府的文件,除特别要求的文件外,一般不少于2份,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按要求的份数清收。

第十三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其办公室机要秘书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销毁党委、政府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文件外出。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需要变更上级机关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须报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公开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后即行解密。
第五十二条 建立文件管理责任人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同志对文件管理工作负总责,办公室主任为文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的文秘人员为文件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严格绝密级文件管理,确保绝对安全。
(一)文件实行专人专柜保管,由本单位指定一名文件专管人员,负责绝密级文件的签收、保管和清退。
(二)绝密级文件不得传输、复制和汇编。阅读、传达绝密级文件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文件不得摘录和借阅,其内容不得公开引用,传达时不得录音、录像和记录。
第五十四条 复制、汇编文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或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和汇编的文件应予编号、登记并视同原文件管理。摘录引用涉密公文内容形成的公文,按原公文的密级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存储文件的磁盘、光盘及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公文制发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复制。
第五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公文一般在会议结束时即行收回。经会议主持机关准许,与会人员带回本机关的公文,应及时交本机关公文管理人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文件清退和销毁制度,对标有密级的文件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清理清退的要求及办法,按《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清退党内文件的通知》(省委办发[20xx)60号)要求执行。各乡镇、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清理清退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管理,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销毁;临时设置的机构,当任务完成撤销时,其公文集中移交同级党政机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管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时,本人所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九条 密码电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章 公文整理归档

第六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有关材料及软盘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归档。公文整理归档工作接受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党政机关形成的公文,由直接处理公文的部门负责整理,并按归档制度于次年移交本机关档案室。两个及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六十二条 上级机关印发的公文,根据工作需要,下级机关可留存1—2份备查。中央、省、市绝密级文件,各乡镇、各部门一律不得留存。

第十五章 公文保密

第六十三条 处理公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公文保密应遵循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党委、政府涉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十五条 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密级,严格限制涉密人员;难于划分密与非密界限无法确定公文密级的,应申请上级或同级保密部门研究确定。公文密级的变更或解除由发文机关决定。
第六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打印涉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防范措施。载有涉密公文的计算机严禁上国际互联网,其存储软盘、硬盘和光盘等介质,应与同密级的纸质公文一样,按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六十七条 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资料,丢失涉密公文或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涉密公文出现失控,立即报告本机关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绝密级公文及密码电报出现失控或泄密,除及时报告本机关领导同志并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及时报告上级发文机关和县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及公安部门。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过去我县有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xxx县委办公室、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相关热词搜索: tag: 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常用范文 - 规章制度
上一篇:三八节某省直机关领导在机关妇女联谊会上的讲话
《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相关文章
文章评论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范文大全 | 管理资料 | 驾照考试 | 教学资料 | 名言大全 | 软件下载
Copyright @ 多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学生评语_教案设计_小学语文试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