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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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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独立

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发布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被验收者。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 www.duowen123.com (www.duowen123.com)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被验收者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后,对被验收项目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外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末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的申请书、合同书的格式由**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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